追诉时效期限如何计算?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之前伤害了我,但当时没追究。现在过了一段时间,我想了解下追诉时效期限是咋算的,不知道现在还能不能去追究对方责任,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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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期限,指的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了。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比如,某犯罪分子长期虐待家庭成员,这种虐待行为是连续的,那么追诉期限就从最后一次虐待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新的犯罪,那么前一个犯罪的追诉期限就要重新计算。例如,甲犯了盗窃罪,追诉时效是五年,在第四年的时候又犯了抢劫罪,那么盗窃罪的追诉期限就从犯抢劫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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