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损害赔偿从什么时候开始?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在天津,离婚损害赔偿的起始时间适用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而并非有专门针对天津的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从该法律条文可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这一事实。 关于开始时间,一般而言,只有在离婚这一法律事实发生时,无过错方才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只有当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时,无过错方才能正式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这里的婚姻关系解除,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形。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无过错方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若双方在协议中未提及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也可以在离婚登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并非是从某个固定的时间点机械地开始,而是与离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紧密相关,并且在不同的离婚方式和具体情况中,无过错方行使请求权的时间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