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什么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不管用?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管用的一些情况。 首先,如果争议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是不会受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若争议事项不在此范围内,比如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借款纠纷等民事纠纷,就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其次,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也会导致劳动仲裁不管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员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请仲裁,且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那么就可能会因超过时效而无法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如果证据不足,即使申请了劳动仲裁,员工也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在劳动仲裁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员工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员工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就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如果员工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仲裁机构可能会驳回其仲裁请求。 另外,若劳动争议已经经过了合法的处理程序,并且已经生效,员工再次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劳动仲裁也不会受理。比如,双方已经达成了有效的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或者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员工就不能再次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注销或破产,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员工通过仲裁获得了胜诉裁决,也可能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虽然可以作出裁决,但执行起来会面临困难。总之,员工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注意收集证据,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仲裁,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