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下单位可以与职工约定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中,单位与职工约定违约金并非随意可行,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单位可以与职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首先,关于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双方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所说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公司花费 5 万元为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 5 年的服务期,员工工作 2 年后违约离职,那么员工应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 3 万元(5 万元÷5 年×3 年)。 其次,是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的情况。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了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职工约定违约金,若超出法定情形约定,该约定是无效的。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总之,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法定情况下,单位才可以与职工约定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等也需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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