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能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一些用人单位不能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情形。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这些情况。 首先,当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并且还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正处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时,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因为这类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观察和确认。如果用人单位此时终止劳动关系,可能会使劳动者在后续出现职业病问题时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职业病和工伤都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为了保障他们后续的生活和治疗,法律给予了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再者,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时间来恢复身体,医疗期就是法律规定的给予劳动者治疗和恢复的时间。在这个期间内,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会给劳动者带来很大的生活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怀孕、生育和哺乳是女性的特殊生理时期,在这个阶段,女职工需要更多的休息和保障。为了保障女职工和胎儿、婴儿的权益,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在此期间终止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这类劳动者为单位做出了长期的贡献,并且距离退休已经不远,为了保障他们能够顺利退休,法律限制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法律通过这些规定,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保障了处于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