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虚开增值税发票但不是公司法人开的会怎样处理?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发现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但不是法人开的。我很担心自己会不会受牵连,也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开票的人、公司以及法人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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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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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通俗来讲,就是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公司而言,即使不是法人直接实施的虚开行为,公司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其内部人员的行为在一定情况下会被视为公司行为。如果公司对虚开行为存在管理不善、明知放任等情况,公司可能面临罚金等处罚。 对于实际实施虚开行为的人,无疑要承担刑事责任。他是直接的违法者,要按照上述刑法规定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等情节来量刑。 而公司法人,虽然不是直接开票人,但如果法人对虚开行为知情、默许或者存在管理失职等情况,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法人完全不知情且已经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需要配合调查等。总之,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来认定各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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