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哪些情形时不予承认?


在我国,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并非一律承认其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将不予承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第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如果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还处于上诉期或者其他程序中,尚未最终确定生效,我国法院是不会承认该判决的。因为只有生效的判决才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才能作为法律事实被其他国家所认可。 第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如果外国法院对离婚案件没有合法的管辖权,那么其作出的判决就是不合法的。例如,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与该外国法院所在国家没有实际联系,该法院却受理并作出了离婚判决,我国法院就不会承认。 第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有权利知晓诉讼的相关情况并进行答辩。如果外国法院在被告没有收到合法传唤,导致被告无法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我国法院也不会承认该判决。 第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这是为了避免出现多个相互冲突的判决,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如果我国法院已经在处理该离婚案件或者已经作出了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的判决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那么就不会再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第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律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能与之相违背。同时,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的核心利益,任何损害这些利益的判决都不会被承认。 总之,当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出现上述情形时,我国法院将不予承认。如果您遇到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方面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