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在什么情况下计入利润?
我有一些投资性房地产,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形下这些房产产生的收益可以计入利润。比如是出租的时候,还是出售的时候,或者有其他情况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判定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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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涉及到何时将其计入利润的问题,这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当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会影响当期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利润。例如,企业拥有一栋用于出租的写字楼,每月计提的折旧会作为成本从租金收入中扣除,剩余的金额就是对利润的贡献。也就是说,在每个会计期间,因折旧或摊销而减少的成本会间接地影响利润的计算。 其次,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比如,企业持有的一处商业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上升了,那么上升的这部分价值就会作为收益计入当期利润;反之,如果公允价值下降,则会作为损失减少当期利润。 另外,当企业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例如,企业将一项投资性房地产以高于其账面价值的价格出售,那么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再扣除相关税费后,就是计入当期利润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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