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书在哪些情况下签订属于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各自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然而,并不是所有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婚内财产协议书无效。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这种欺诈、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 其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婚内财产协议书也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将财产都归一方所有,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协议就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同样无效。这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者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例如,夫妻双方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形式,将违法所得的财产进行分配,这种协议就是无效的。 最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婚内财产协议书也是无效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如果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