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在哪些情形下才有效?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要使遗嘱继承有效,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 首先,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能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例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老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遗嘱内容是遗嘱人自愿作出的,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如果遗嘱是在他人的逼迫下订立的,或者遗嘱人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字,那么这样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再者,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如果遗嘱人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在遗嘱中进行分配,那么这部分关于该房产的遗嘱内容就是无效的。 另外,遗嘱的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每种遗嘱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遗嘱形式不符合这些要求,也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最后,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为了保障这类特殊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遗嘱没有为他们保留必要份额,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他们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