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是为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 首先,明确一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概念。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原始登记凭证比如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而记载信息则是房屋自然状况(如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如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等)。 在查询主体方面,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和记载信息。这是因为房屋权利人对自己的房屋信息有了解和掌控的权利,而委托人在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也能代表权利人进行查询。有关国家机关比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因公务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和记载信息。这是为了保障国家机关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 查询时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查询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查询机构提出查询申请,并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同时要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了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对于查询的范围和限制也有规定。查询人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利用用途。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对规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行为,保护相关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