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能造成承诺的变更?


在法律层面,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承诺的变更指的是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或非实质性的改变。 首先,实质性变更会造成承诺的重大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个出售某品牌手机100部,每部价格2000元,要求乙在10天内付款的要约。乙回复说愿意购买,但价格要降到每部1800元,这就是对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乙的回复就不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 其次,非实质性变更也可能导致承诺出现一定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比如,甲要约乙提供一批办公家具,乙在承诺中额外提出希望甲能提供一些简单的安装指导手册,这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如果甲没有及时反对,且要约中也未禁止此类变更,那么乙的承诺有效,合同内容就包含了乙提出的提供安装指导手册这一内容。 此外,交易习惯和特定行业规则也可能影响承诺的变更。在一些长期合作的商业伙伴之间,可能存在一些默认的交易习惯。例如,某供应商和采购商长期合作,每次采购的货物数量偶尔有小幅度的增减,双方都默认这种情况,那么在后续的交易中,类似的数量小幅度变更可能不会被视为违反承诺,而会根据交易习惯来处理。同时,某些行业有特定的规则,这些规则也可能影响承诺的变更认定。比如在建筑行业,工程工期可能会因为不可抗力等合理因素进行适当调整,这种调整在符合行业规则的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承诺的合理变更。 总之,承诺的变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情形,以及交易习惯和行业规则等。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明确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及时沟通和处理可能出现的变更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