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什么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抵押合同可能无效。第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合同无效。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主合同),同时丙以自己的房产为乙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如果借款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丙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也会无效。《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抵押人无处分权。如果抵押人对抵押物没有处分的权利,却签订了抵押合同,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例如,张三将李四的汽车拿去抵押,并且签订了抵押合同,由于张三对汽车没有处分权,这份抵押合同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虽然这里说的是买卖合同,但原理同样适用于抵押合同。 第三,抵押物违法。如果抵押物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合同无效。比如,土地所有权是不能抵押的,如果有人签订了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该合同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 接下来,我们看看抵押权消灭的情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抵押权会消灭。第一,主债权消灭。当主债权得到清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己的房产为甲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当甲按时还清了借款,乙的主债权消灭,那么丙房产上的抵押权也消灭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 第二,抵押权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了抵押权,抵押权自然消灭。例如,甲到期未偿还乙的借款,乙依法将丙提供抵押的房产拍卖,用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此时抵押权就消灭了。 第三,抵押物灭失。如果抵押物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灭失,且没有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等),抵押权就消灭了。比如,丙提供抵押的房屋因地震倒塌,且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或其他补偿,那么乙对该房屋的抵押权就消灭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因担保财产灭失而消灭。但是,因担保财产灭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 第四,债权人放弃抵押权。债权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放弃抵押权。比如,乙书面表示放弃对丙房产的抵押权,那么该抵押权就消灭了。《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