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如何计提折旧?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固定资产折旧,简单来说,就是把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的那部分价值,按照一定的方法,分摊到它预计可使用的各个期间里。对于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计提折旧,在会计和税务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 在会计处理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常见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年限平均法是最常用的,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公式为: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 - 预计净残值)÷ 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预计使用年限则需要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房屋及建筑物计提的折旧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当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一致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期会计上多计提的折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期再进行相应的调减。总之,企业在对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计提折旧时,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