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在哪些情形下不能签?


在面临拆迁时,拆迁补偿协议是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重要文件。然而,在一些情形下,这份协议是不能签的。 首先,如果协议内容不明确,就千万不能签。所谓协议内容不明确,指的是协议里对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关键信息没有清晰的表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要是协议中这些内容模糊不清,被拆迁人后续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例如,补偿金额没有明确具体数额,或者支付期限只写了‘尽快’这种不确切的表述,被拆迁人可能就会陷入被动。 其次,协议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也不能签。协议主体适格意味着与你签订协议的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主体。一般来说,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如果和你签协议的是一些不具备相关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那么这份协议很可能是无效的。比如一些没有得到授权的拆迁公司私自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再者,如果是受到胁迫、欺诈而签订的协议,也不应该认可。在现实中,有些拆迁方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迫使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样,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撤销。例如,拆迁方故意夸大补偿利益,或者隐瞒重要的不利信息,诱使被拆迁人签订协议,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协议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时,也不能轻易签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协议中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这个法定标准,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会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比如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是每平米一万元,而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只有每平米五千元,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就要谨慎考虑,不能盲目签字。 总之,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一定要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一旦发现存在上述不能签的情形,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