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公证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而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公证遗嘱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 首先是遗嘱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简单来说,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因为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他所立的公证遗嘱是无效的。比如,一位老人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了公证遗嘱,这种情况下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是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遗嘱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那么涉及该部分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例如,遗嘱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指定由一人继承,而没有给另一方应有的份额,这种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就是无效的。 再者是遗嘱是受欺诈、胁迫所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公证遗嘱,那么受欺诈、胁迫的遗嘱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该遗嘱。 另外,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如果有人为了自身利益篡改了公证遗嘱的内容,那么被篡改的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如果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内容也是无效的。这同样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要求,法律要保障这些特殊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之,当出现上述这些情况时,公证遗嘱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可能会不发生法律效力。人们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遗嘱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