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从何时开始计算?


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起始时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赔偿的具体金额和被扶养人的权益保障。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简单来说,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起始时间,在实践中,通常是从定残日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为什么是从定残日开始计算呢?因为定残日标志着受害人因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确定。在定残之前,虽然受害人可能已经遭受了伤害,但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尚未明确,也就无法准确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数额。而定残之后,根据伤残等级等因素,可以较为准确地计算出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而按照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例如,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受伤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康复,才进行伤残鉴定。从事故发生到定残这段时间,可能会有医疗费、误工费等其他赔偿项目,但被扶养人生活费则从定残日起算。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定残之前就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且该情况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关联,那么也有可能从受害人实际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要经过法院的认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从定残日开始计算,但特殊情况需根据具体证据和法院认定来确定起始时间。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既保障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不合理的赔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