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机关单位未在解密时应在什么时候设为公开?

我在一个机关单位工作,最近处理一些文件时遇到了困惑。有些文件到了解密时间,但单位没有及时把它们设为公开。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机关单位如果未在解密时公开这些文件,那应该在什么时候设为公开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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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公开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机关单位的信息公开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于解密信息的公开时间,有较为明确的要求。 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国家秘密的解密是指原本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因为符合一定条件而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管理。而信息公开则是指将原本保密或者限制知悉范围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这两个概念密切相关,但又有所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和程序也有规定。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于机关单位未在解密时设为公开的情况,从法律逻辑上来说,一旦信息解密,就意味着它不再需要保密。此时,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这些信息。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这些已解密信息,机关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公开。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机关单位应在解密后尽快将信息设为公开,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若机关单位拖延公开,公民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其履行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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