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在哪些情况下不予调解?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的调解能帮助当事人解决赔偿等问题,但并非所有情况交警部门都会进行调解。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交警部门不予调解的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交警部门不予调解。交通事故认定是对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对其存在异议,说明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责任承担尚未达成共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不会先进行调解,而是让当事人通过复核等程序解决认定方面的争议。 其次,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交警部门也不会调解。当事人拒绝签名,意味着其可能对事故认定存在不同意见或者不愿意遵循相关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表明,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不适用调解程序。因为调解需要双方有解决问题的意愿和配合的态度,拒绝签名反映出当事人可能没有这种意愿。 再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交警自然不会强行调解。调解遵循自愿原则,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想通过交警调解来解决纠纷,比如希望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那么交警部门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再进行调解。 最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解申请的,交警部门也不予调解。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就无法启动交警部门的调解程序。 总之,了解交警部门不予调解的情况,有助于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正确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