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是何时确立的?
我一直很好奇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权力。想知道从法律层面上讲,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是在什么时候正式确立的呢?我想了解这个时间点,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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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是在2017年正式确立的。在这之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权力范围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先解释一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就是指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这些重要利益。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这次修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这一规定标志着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 这一规定的确立,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更有效地打击那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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