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醉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


在郑州,醉驾符合一定条件时检察院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是指醉驾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实际造成的危害非常小。例如,醉驾者在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道路上短距离行驶,且及时停车,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不良后果,并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等,可能会被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而不被认定为犯罪,检察院也就不会起诉。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况**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醉驾一般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那么经过五年后,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就超过了追诉时效,检察院不会起诉。 **三、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 有些犯罪需要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会受理,这类犯罪被称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醉驾属于公诉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范畴。所以在醉驾案件中,一般不存在这种不起诉的情况。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 如果醉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那么诉讼程序就无法继续进行,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时,刑事责任主体已经不存在,继续诉讼也就没有意义了。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应对一些特殊情况或者新出现的法律问题。例如,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特殊的政策背景下,对于某些醉驾行为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