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申请应该递交到哪里?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对执行结果不太满意,想提出执行复议申请,但不知道该把申请递交到哪个地方。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递交执行复议申请的地点是怎么规定的,担心自己递错地方耽误事情,想了解一下正确的递交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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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复议申请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审查请求。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有进一步表达诉求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执行复议申请应递交到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举个例子,假如执行法院是某基层人民法院,那么执行复议申请就要递交给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复议的期限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请,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可能会导致复议申请不被受理,从而失去通过复议程序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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