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由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继续追缴?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犯罪后,他的一部分非法所得还没被追回。我不太清楚这剩下的犯罪所得该由谁来处理 ,是司法机关负责继续追缴吗?我想了解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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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确是由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继续追缴。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犯罪所得,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物。比如,小偷偷来的钱物、诈骗分子骗到的钱财等,这些都属于犯罪所得。对于犯罪所得,司法机关有责任进行追缴,目的是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进行追缴的职责。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都有权对犯罪所得进行追缴。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会尽力查找犯罪所得的去向,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会对追缴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会对是否属于犯罪所得以及如何处理作出判决。如果在判决生效后,仍有部分犯罪所得未被追缴到案,司法机关也会继续进行追缴工作。
所以,司法机关会对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这是他们的法定职责,并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保障这一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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