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加班补偿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加班补偿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加班时间限制及强制加班的禁止**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能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不同加班情形下的补偿标准** -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例如,劳动者正常日工资为200元,若某一天下班后加班3小时,那么加班工资至少应为200÷8×3×150% = 112.5元。这是因为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付出了额外的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额外报酬。 - **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比如,劳动者在周六加班了一天,若单位不能安排补休,那么单位应支付该劳动者不低于日工资200元×200% = 400元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安排了补休,就可以不支付这部分加班工资。 - **法定休假日加班**: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则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例如,在国庆节加班一天,无论单位是否安排补休,都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200元×300% = 600元的加班工资。因为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劳动者在这些特殊日子加班,应当获得更高的报酬补偿。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 **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应当以该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如果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仅以其中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进行折算。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这些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不同加班情形下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标准。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遇到加班补偿问题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