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倒闭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


企业倒闭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常见的企业形式。在这两种公司形式中,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在公司倒闭时,一般情况下股东不需要再额外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一种情况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那么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无法独立承担债务等情况。 此外,如果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股东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也需要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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