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本案中隐名合伙人是否要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是隐名合伙人。现在项目里有债权可能无法实现,我心里很慌,不清楚自己到底要不要承担这部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隐名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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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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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隐名合伙人是否要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隐名合伙人的概念。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隐名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按照约定分享合伙的盈利。 关于隐名合伙人是否要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隐名合伙人对于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承担方式,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例如,协议中写明隐名合伙人不承担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那么在法律上是有一定效力的,隐名合伙人可以依据该约定不承担这部分风险。 然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就要看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一般来说,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如果隐名合伙人虽然表面上不参与经营,但实际上对合伙事务有实质性的控制和干预,可能会被认定为与普通合伙人承担类似的责任。 从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来看,如果是因为显名合伙人(参与实际经营的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无法实现,隐名合伙人可以向显名合伙人追究责任。比如显名合伙人在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使得债权无法收回,隐名合伙人可以要求显名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隐名合伙人是否要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这些因素包括合伙协议的约定、隐名合伙人的实际参与程度、债权无法实现的原因等。总之,隐名合伙人是否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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