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认缴制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还需承担出资义务?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当时是认缴出资。现在我打算把股权转出去,可又担心转了之后还得承担出资义务。我不太清楚在认缴制下,股东转让股权后到底还有没有出资义务,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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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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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缴制下,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还承担出资义务,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认缴制的概念。认缴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股东不需要立即全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这种制度给予了股东一定的资金灵活性,但也带来了一些关于出资义务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并且受让人知道这一情况并愿意承接该出资义务,那么一般情况下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后就不再承担出资义务。因为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移,受让人在知晓出资情况的前提下受让股权,就应当承担后续的出资责任。 然而,如果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即便股权已经转让,原股东也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如果知道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也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对出资义务有特别约定,比如约定原股东仍需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出资义务,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执行。总之,认缴制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承担出资义务,要综合考虑出资期限、受让人的知情情况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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