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前六个月企业的哪些行为无效?


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在破产前的临界期内恶意处分财产,法律对破产清算前特定时间段内企业的某些行为进行了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在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还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可以被撤销的,也就是无效的。比如,企业欠了多个供应商的货款,在明知自己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却优先偿还了其中一个供应商的欠款,而对其他供应商的欠款置之不理,这种个别清偿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虽然这些行为的时间范围是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但在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如果存在这些行为,同样也是可以被撤销的。 以无偿转让财产为例,如果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将自己的设备、房产等资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将这些财产追回,纳入破产财产进行统一分配。再比如,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或资产,或者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房产、车辆等财产担保,又或者提前偿还了未到期的债务,以及放弃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权,这些行为都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法律上是可以被撤销的。 企业在面临破产清算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实施这些无效行为,否则不仅可能导致行为被撤销,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债权人也应当密切关注企业的这些行为,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