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侵犯其著作权权利的行为。而在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行为是不属于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合理使用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很常见的情况,例如我们个人在家中阅读一本已经出版发行的书籍,或者欣赏一幅公开展览的画作等,这种纯粹为了个人提升知识和艺术鉴赏的使用方式,并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还有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举个例子,当一位文学评论家在撰写评论文章时,为了分析某部小说的写作风格,引用了小说中的一些段落,只要引用的内容是适当的,并且是为了实现评论的目的,那么就不构成侵权。 此外,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新闻媒体在报道一场文化活动时,播放了活动现场展示的部分艺术作品片段,这是为了真实、全面地报道新闻事件,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 再如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政府部门为了制定相关文化政策,参考、使用一些已经发表的文化研究成果,也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最后,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些文化机构复制作品是为了更好地保存和传承文化遗产,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也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