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行为会将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作为另一种手段?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有人好像通过给别人一些不正当的好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我不太清楚这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行为会把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当作另一种手段呢,这种行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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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很多行为可能会将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作为手段,比较典型的就是商业贿赂行为和行贿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的“其他好处”就包含了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行贿行为则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不正当利益不仅包括财物,也涵盖了其他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简单来说,无论是商业领域还是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务中,当一方为了获取某种利益,通过提供不正当利益去影响对方的决策或行为,就可能构成上述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秩序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所以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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