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领域,并非所有与行政机关相关的纠纷都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情形。 首先,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内。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决策性。例如,国家之间的宣战、媾和、建交等行为,这些行为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作出的,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进行,人民法院无法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这就好比一个家庭的重大决策由家长来定,法院不能轻易干涉国家层面的重大决策。 其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类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效力及于广泛的范围。比如政府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的总体方案,它是面向整个城市居民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如果对这类文件有异议,通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申请审查等方式来解决,而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再者,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院不受理。这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个工作人员进行升职、降职或者给予奖励、处分等决定,这些是基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作出的,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不直接影响外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工作人员对这些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申诉等渠道来解决。 另外,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法院也不受理。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时,意味着该行政行为经过行政程序后就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某些涉及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当事人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最后,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侦查犯罪等职责,他们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的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等,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虽然这些行为也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但它们遵循的是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因此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例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当事人如果对该行为有异议,应该通过刑事诉讼中的相关救济途径来解决。 总之,了解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情形,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在遇到与行政机关的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以便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