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以下几种行政行为通常不属于行政处罚。 首先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例如,公安机关对醉酒闹事者采取约束至酒醒的措施,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管控手段,目的不是惩戒,而是为了避免危害发生,所以不属于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其次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比如,当事人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依法从其账户划拨相应款项,这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之前的行政决定,而不是新的惩戒,所以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再者是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开始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许可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比如,某企业以欺骗手段获得了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撤销该许可,这是对违法获取许可行为的纠正,不是行政处罚;或者因为政策调整,行政机关撤回某企业的经营许可,这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也不属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撤销的情形,第八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撤回的情形。 另外,行政征收也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例如,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这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并非是对相对人的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