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管辖争议的解决,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我在学习行政处罚相关知识时,看到关于行政处罚管辖争议解决的内容。我不太确定这里面说法的正误,想知道到底哪种说法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帮助我准确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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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辖争议指的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两个或多个行政机关之间对某一违法行为的管辖权产生分歧的情况。比如,不同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一个跨区域经营的企业违法行为,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这就产生了管辖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来判断哪些关于行政处罚管辖争议解决的说法是错误的。例如,如果有人说‘发生管辖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各自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种说法就是错误的。因为这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协商解决、指定管辖的原则,可能会导致对当事人的重复处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比如,‘管辖争议发生后,不用协商,直接由其中一个认为自己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处罚’,这也是错误的。因为法律明确要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总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流程和原则的说法,一般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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