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我在工作中涉及到一些行政处罚相关的事务,想了解一下部门规章在行政处罚设定方面的规定。部门规章到底能设定哪些类型的行政处罚呢?希望得到专业解答,以便我在实际工作中能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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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关于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通俗来讲,当有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行政处罚作出规定时,部门规章要在这个规定的框架内进一步细化。比如上位法规定了某种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部门规章可以明确罚款的具体计算方式或者不同情节下的罚款幅度等。 而在没有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部门规章自己能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相对有限,主要就是警告、通报批评这类较轻的处罚方式,还有一定数额的罚款,但这个罚款数额的上限是由国务院来确定的。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合理分配,既给予部门规章一定的灵活性,又避免其随意扩大处罚范围和力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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