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文书不能用电子送达?
我在和行政部门打交道,听说有些行政文书不能用电子送达。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担心自己会因为不了解而错过重要文书,影响我的权益。想问问大家,到底哪些行政文书不能通过电子送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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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通俗来讲就是通过电子方式,比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把法律文书送到当事人手中。不过,并不是所有行政文书都能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这里就明确了,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电子送达是有前提条件的,即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是民事诉讼相关,但行政文书送达有参照性)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而在行政领域,具有类似性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裁决书等重要行政文书,通常也不能随意进行电子送达,一般要确保当事人有纸质文书。因为这类文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纸质形式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便于存档和后续查阅。 除此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行政文书,出于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考虑,通常也不会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因为电子送达在传输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无法充分保障这些敏感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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