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与什么相互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它需要与多个主体相互配合,以保障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侦查犯罪等工作。在刑事案件中,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系统需要接收经法院判决的罪犯进行收监执行刑罚,而这些罪犯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司法程序的。例如,在罪犯的交付执行环节,公安机关要将罪犯及时送交监狱,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接收和后续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其次,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也存在配合关系。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提起公诉、法律监督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促进认罪认罚程序的顺利进行。这体现了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配合。相关规定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体现,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责和作用。 再者,司法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相互配合。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各类案件。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为法院审判提供科学的鉴定意见,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比如在民事、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笔迹鉴定、伤情鉴定等,都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报告。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承担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为法院审判提供人员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陪审员管理方面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司法行政机关还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相互配合。与民政部门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救助等工作;与教育部门合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等。通过与多方面的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其在法治建设中的各项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