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审判监督的材料来源中,应对哪些申诉案件重新审判?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的材料来源有多种,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司法机关复查案件发现的错误等。 在这些材料来源中,当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申诉案件会被重新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这里所说的新证据,就是之前没有被发现或者没有被采用的证据,这些新证据能够对原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产生质疑,并且可能会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后来找到了关键的证人或者物证,这些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可能无罪或者罪轻。 二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是定案的关键,如果证据本身存在问题,比如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或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基于这些证据作出的判决就可能存在错误。例如,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或者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的漏洞,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案件需要重新审判。 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的适用必须准确,如果在判决、裁定中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或者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出现偏差,就会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比如在一些民事案件中,错误地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或者对法律条文进行了错误的解读,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诉讼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如果在审判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比如没有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或者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等,就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这种情况下也应当重新审判。 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司法人员的廉洁和公正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力,如果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那么作出的判决就很可能是不公正的,必须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总之,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只有当申诉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才会被重新审判。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正确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