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核安全法规定,哪些属于核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所定义的核设施,是指需要采取核安全措施以防范核风险的设施。这一概念旨在对可能涉及核安全问题的设施进行明确界定,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首先,核动力厂及其相关设施是典型的核设施。核动力厂主要包括核电站、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电站是以核反应堆来代替火电站的锅炉,以核燃料在核反应堆中发生特殊形式的“燃烧”产生热量,使核能转变成热能来加热水产生蒸汽,从而推动汽轮机带动发电机发电。核热电厂除了发电之外,还能利用汽轮机抽汽或排汽来满足生产和生活上的供热需求。核供汽供热厂则主要是专门为工业生产或居民生活提供蒸汽和热能。这些核动力厂相关设施因为涉及核能的大规模利用和转化,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极其严重,所以被纳入核设施的范畴进行严格管理。 其次,其他反应堆也属于核设施,像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研究堆主要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等,通过在反应堆内进行各种实验,来了解核物理、核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实验堆则侧重于对新型反应堆技术、核燃料循环技术等进行实验验证。临界装置是一种能维持可控的链式核反应的装置,主要用于进行核物理实验、反应堆物理参数测量等工作。 再者,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也被认定为核设施。核燃料生产设施负责将天然铀等原料加工成可以在反应堆中使用的核燃料;核燃料加工设施会对核燃料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和加工,以满足不同反应堆的需求;核燃料贮存设施则是用来安全存放核燃料,防止其发生泄漏等事故;核燃料后处理设施是对反应堆中使用过的核燃料进行处理,从中回收可再利用的核材料,同时处理放射性废物。 最后,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同样属于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具有放射性,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处理设施会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减容、固化等处理,降低其危害程度;贮存设施是在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之前进行临时存放的场所;处置设施则是将经过处理的放射性废物永久埋藏在地下深处等安全地点,确保其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类造成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明确上述这些设施属于核设施,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核安全,促进核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