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几条对非法行医罪作出规定?
我想了解一下非法行医罪在《民法典》里的相关规定,不知道《民法典》具体哪一条是关于非法行医罪的,我遇到了和非法行医有关的事情,想弄清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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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是,《民法典》并不规定非法行医罪。《民法典》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它侧重于民事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范。 而非法行医罪属于刑法范畴,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通俗来讲就是没有获得合法的行医资质却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一般包括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等等情况。所以,如果涉及非法行医罪相关问题,应该依据《刑法》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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