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商业秘密是在第几条规定的?
我在商业领域工作,最近听说商业秘密受刑法保护,但不清楚刑法里具体是哪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相关内容。我想知道这一法律条文,以便在工作中更好地保护公司和自己的权益,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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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在第二百一十九条。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只有特定人知道,并且能给拥有者带来好处,同时拥有者还采取了保密手段的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有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另外,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也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体现了刑法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对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此外,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还规定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处罚。这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秘密在国际层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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