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行医是第几条?
我想了解下在《刑事诉讼法》里,涉及非法行医相关规定是在第几条。我身边有人遇到非法行医的情况,不清楚该怎么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想先知道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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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明的是,非法行医相关条文并不在《刑事诉讼法》里,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刑事诉讼法》主要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比如规定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方面的内容,它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公正、有序进行的规则体系。 而非法行医罪是一个实体罪名,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这属于实体法的范畴,由《刑法》来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通俗来讲,就是没有医生执照却给人看病治病的行为。“情节严重”通常包括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情形。当出现非法行医的情况时,首先要依据《刑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之后再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一系列司法活动,以追究非法行医者的刑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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