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保护法在刑法里是第几条?

我想知道在刑法里,关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是在第几条,我最近涉及到一些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想明确一下刑法里对应的条款,看看怎么处理相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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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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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直接名为“环境保护法”的条款,但有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罪名规定。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它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如果有人随意排放一些对环境有害的东西,并且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那就可能构成这个罪名。 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这主要是针对固体废物跨境处置方面的规定,防止国外的垃圾等固体废物对我国环境造成破坏。 另外,还有涉及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三百四十二条)等罪名,这些都是从不同角度对环境保护进行刑法层面的规定。 总之,刑法通过多个条款从不同方面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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