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刑法第几条?
我想了解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刑法里的具体条文,最近我听说身边有人涉及这个罪名,但不太清楚它在法律里的具体位置,想知道准确是在刑法的第几条,好去查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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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下面我们详细解释一下这个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接受别人送的钱或者财物,然后帮别人办事,而且收的钱达到了一定的数量。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包括各种类型的公司、企业,以及一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受贿罪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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