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监外执行的机关是哪些?


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在监狱外执行的方法。下面来为您详细介绍实施监外执行的机关。 首先,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判决时,如果发现罪犯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比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就可以直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其次,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狱管理机关负责管理监狱内的刑罚执行等事务,公安机关负责看守所等场所的管理。当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出现符合监外执行的情形时,监狱或看守所会进行审查,若认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就会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意见并报相关机关批准。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此外,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一般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督考察。社区矫正机构会根据相关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帮助,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综上所述,不同阶段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机关不同,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而执行监督考察则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