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快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这里的“事实清楚”,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比如在一些小额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对于借款的金额、时间等关键事实都没有争议,并且有借条等明确的证据,这就属于事实清楚的情况。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指的是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例如在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案件中,如果责任认定非常清晰,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目了然,那么就符合这一条件。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也就是说,双方对于案件的核心问题没有很大的分歧。比如在一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和物业公司对于服务费用的金额、服务内容等主要方面没有太大的争议,只是在一些小细节上存在不同意见,这种情况就可以认为是争议不大。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这就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如果双方都觉得适用简易程序更有利于解决纠纷,那么也可以通过约定来适用。 同时,也有一些案件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这些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的设立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让一些简单的案件能够更快地得到解决。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可以与对方协商约定适用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