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以下几种情形会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无法对合同的内容和后果有正确的认知和判断。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双方表面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租赁和融资的意图,只是为了掩盖其他非法目的,像逃避债务、骗取贷款等,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 再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租赁物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或者合同的签订程序违反了法定的审批、登记等手续,那么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另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严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比如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签订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比如通过虚假的融资租赁合同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样的合同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双方都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法律要求,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