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

我遇到了一个和行政机关有关的事情,听说有些案件得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去法院起诉,也就是行政复议前置。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哪些案件是这样的,想了解一下,好确定我这个事情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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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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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一些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类型。比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就是在纳税争议方面,行政复议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还有,依据《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海关纳税争议案件中,也是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的。 另外,《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明确了在特定的反垄断执法决定方面,行政复议前置。 《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拘留决定这类案件中,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 总之,当遇到行政纠纷时,我们需要先确定该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如果属于,就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否则可能会面临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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