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里,不同级别的法院有着不同的案件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特定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性质严重,影响重大,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构成威胁,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涉及到对公民极其重大的人身权利的剥夺,所以需要更专业、更严格的司法审判,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能保证审判的质量和公正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主体或者法律关系,情况较为复杂,中级人民法院具备更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来处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常是指案件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等方面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一种灵活性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某些类型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于被告的行政级别较高,案件的影响和复杂程度也相对较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保证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海关处理的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涉外性,中级人民法院更有能力处理这类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能更好地应对案件的复杂性和确保审判结果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