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提存的给付条件是什么?


担保提存的给付条件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简单来说,提存就是因为债权人的某些原因,导致债务人没办法把合同标的物正常交给债权人,这时债务人就可以把这个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债务人可以申请提存标的物: 首先,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就是说债权人没有合理原因,却不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的东西。比如,双方约定好了交货时间地点,债务人按时送去货物,债权人却毫无理由地拒收。 其次,债权人下落不明。这种情况是债权人找不到了,联系不上,债务人没办法正常向其交付标的物。 再次,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当债权人去世后,继承人等不明确,或者债权人失去行为能力但监护人没确定时,债务人不知道该把东西交给谁,就可以提存。 最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特殊但符合法律精神的情况。另外,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后,也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比如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债权人承担了;提存期间,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要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在没履行债务或者没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要求可以拒绝其领取提存物。而且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就会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相关概念: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制度。 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后合同义务: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