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听说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哪些行为是可撤销的,比如签合同、做交易这些情况中,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符合可撤销的条件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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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撤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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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可撤销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例如,把赝品当成真品进行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缺陷来销售商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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